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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1—0428
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
临时办公安置点装修改造工程
工 程 地 点: XX大楼
合 同 编 号: 2021-416-IS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 级
发 包 人: ***
设 计 人: **_*
签 订 日 期: 2021.04.19
监 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
设计人: **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临时办公安置点装修改造工程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范围等见下表。
第三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完整施工图
3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25000.00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付费
100%
25000.00
工程招标结束后预付10000.00元
余款15000.00待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付清。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5.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5.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5.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传 真:057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银行南门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82***16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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