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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送审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义务条款】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追溯和保密义务】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密。
第六条【社会共治】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
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网络销售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促销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接收来源真实、可靠的电子处方,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处方药通过网络销售时应实名购买。
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凭医疗机构流转处方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接收通过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在线处方,处方药销售范围应符合互联网诊疗要求。
第十条【网络销售者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上方便购买的环境增加管制难度,建议未来处方流转平台和药品追溯系统建成后再考虑网售事宜
三、注射剂\输液剂\植入剂
理由:患者无法自用且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此类药品建议在医疗机构销售。
其他储运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理由:配送条件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未来处方流转平台全部建成并与零售药店对接,药品追溯系统建成后以及监管能力具备后再考虑网售事宜。
五、部分抗凝血药物、抗抑郁药物等高风险药品
理由:来自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高警示药品推荐目录。此类药品安全风险阈值低,使用不当容易产生安全风险。相关目录来源。建议未来处方流转平台全部建成并与零售药店实现对接后,可以考虑此类药品网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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