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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2020-09-29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 【税屋提示1——财税〔2016〕36号文某某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税屋提示2——之前财税〔2016〕36号文某某3虽有明确规定,实务中还是存在争议:土地所有者在支付土地使用者土地补偿费时,该款项是土地和土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净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不动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_*)
一、购置固定资产用于什么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具体结论
购置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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