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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济建标字[2010]6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_*法实施细则》(鲁建发[2006]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_**域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备案。
二、*_**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以下简称市定额站)。
三、工程造价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当及时提交书面延期备案情况说明,延期备案时限不超过20天;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责令改正。市定额站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记录不良行为。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发生变更、中止或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改文件,并及时到市定额站备案。
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进行备案的,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计入不良记录。
八、办理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备案情况。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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