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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数不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停止现场评定的意见。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工作,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结论应清晰、明确。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现场评结.定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现场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构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定的具体检查项目及检查要点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其中: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应全部检查;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程完成备案、抽查(复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归档内容和装订顺序立卷并移XX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应当并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信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8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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