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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市政道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竣工验收程序与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和《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粤交基〔2006〕452号),制定本制度。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型的不同,依据《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工验收资料清单》(附件1)或《一般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附件2)要求,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提交到区质管站进行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区质管站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文件、资料审查情况: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同意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充资料。
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1.路线长超过10公里(含10公里)、二级及以上技术等级的新建项目;2.三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改线超过30%的,或总投资超过3000 万元改造项目;3.桥隧工程项目平均每平米桥梁超3500 元(工程费用,下同)、隧道超5000元,或独立或含有大桥以上或中隧道以上工程的项目。除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竣(交)工验收按照《XX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按照多个项目或项目包一并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交竣工合并验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备相关验收条件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建设单位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合格;
(二)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三)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及附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审查人: 年 月 日
(确认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资料审查情况属实,我单位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缺少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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