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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托业务的含义
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以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二)个人信托业务的主体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的身份各不相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个人信托业务特点
(一)目的多样性
1、累积财富
避免财产过于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产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专业管理----集合投资渠道,分散风险
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
3、财产规划
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4、指定受益人----对子女的作用。。。
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二)弹性及隐秘性强
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体现在信托财产形式多样,内容涉及灵活等均可依委托人的个别需要而制定。
受托人要对委托人及信托财产保密。
(三)可以保持财产的完整性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其名义上所有权虽属于受托人,但法律上信托财产权却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
(四)受托人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
既要对人负责又要对物负责,这就是个人信托不同于法人信托的特点。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地体现在监护信托这一业务上,受托人作为监护人不仅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还承担着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责任。
个人信托的适用主体
在管理投资方面缺乏经验或想享有财务方面专业服务的人。
财产移转子女而需要进行信托规划的人。如子女依赖心强或子孙众多欲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
为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设立遗嘱约定继承方式的人。
因遗产、彩券、中奖、退休…..等而收到大笔金钱的人。
家财万贯者,欲隐匿财产,避免有心人的觊觎。
其它如家有身心障碍者、理财者、子女浪费挥霍者、年老膝下无子者……均可借助个人信托保障自己或受益人的生活,完成特定信托目的。
四、 个人信托的成立步骤
(一)确定信托目的
如照顾未成年子女,维护祖产完整不致分割,退休安养、财产隐匿、不动产的管理等。
(二)确定交付信托的财产
主要如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三)确定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依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权,包括本金及孳生的收益两部分)的人。有三种情形:
1、自益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身。
2、他益信托:由委托人指定本人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
3、部分自益、部分他益。
(四)选择受托人
除了需要有良好信用评级,资产雄厚、专业人才充裕、正规经营外,还要有阵容坚强的理财规划团队,为你的财产做最有效的配置与规划,以精算或低税赋,依个别量身订作,完成个人全生涯规划,妥当执行你托付的任务。
(五)签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托业务在日本比较普及,我们目前尚未开设此类业务。 (二)特定赠与信托的要素
1、委托人
范围较广,主要是重度身心残疾者的亲属、扶养义务人以及急公好义者,但法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在日本,特定赠与信托的受托人仅限于***或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
3、受益人
重度残废人。按规定是指重度的精神衰弱者、一级或二级身体残废者、原子弹炸伤者、常年卧床不起并需要复杂护理中的重度者、年龄在65岁以上的重度残废者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重度战伤病者。
4、特定赠与信托的客体
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财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树木及其生长的土地以及供特别残废者居住用的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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