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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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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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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某某(局),**_*、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

1.《关于设立XX公司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

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

(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位数年份+4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中,“XX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公司XX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

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名称变更;

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4.投资组合数量增减;

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六)受托人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进行变更,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受托人应当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参加该计划的各个委托人。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

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连续6个月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全部退出的;

3.受托人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他各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撤销的。

集合计划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

(八)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清算组应当白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时基金财产为零的,受托人无需组织清算。

(九)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且清算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参加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企业,应当在1年内加入法人受托机构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看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对于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账户,在转入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投资组合统一管理时,法人受托机构可以采取默认或者公告方式。

(二)本通知下发前各法人受托机构以集合形式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终止运作,转入规范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按委托人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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