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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工伤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某某 发布时间:2018-08-07 字体:[ 大 中 小 ]
?为规范本区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_*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伤认定管辖 (一)*_**保某某(下称XX人社局)负责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其生产经营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由XX人社局负责。 (三)不属XX人社局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向XX人社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 (一)申请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时限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从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申请时限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期限。申请时限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申请材料在时限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变更)伤害部位的决定。新的诊断与伤情无关的,应作出不予增加伤害部位决定。 (六)工伤认定更正。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六、送达 (一)送达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二)送达方式。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 附:1、《*_**工伤认定申请表》
??????????????? ?2、《*_**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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