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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XX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
2017.07.20
生效日期
:
2017.10.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_*法
XX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_*法》已经2017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某某
2017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负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患沟通协商机制、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及时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医调委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第七条???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因病施治,防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开展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责任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职责。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的预案,定期分析医疗纠纷成因,预防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医患沟通机制:
(一)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
(二)采取多种方式向患方普及相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三)设置统一的接待场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及时解答、处理患方的咨询、投诉;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和医调委的职责、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近亲属、患者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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