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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_*、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3月30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五)重要内河水运支出; (六)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八)国务院批准同意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七条 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用于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国家级口岸公路等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是指中央根据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地方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XX区、XX普通省道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客运枢纽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以地方为主体进行实施;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建设、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内河航道建设等纳入国家相关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其中,西江航运干线建设,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是指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十四五”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车购税年度资金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安.金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订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以地方为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实施方案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行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满足“以奖代补”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奖代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购税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购税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车购税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车购税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购税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车购税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补充通知》(财建〔2019〕272号)同时废止。 附:1.“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 2.“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 附1
“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综合客运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内河、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等不同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车购税资金总规模、核定的项目车购税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安.金排建议于某某3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核,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安.金排建议应于某某9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安.金排建议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一)综合客运枢纽。 单位:万元/个
项目类别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重大项目
总投资的30%,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个
总投资的30%,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个
总投资的30%,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个
综合客运枢纽
一般项目
5000
5500
6000
注:综合客运枢纽一般项目补助额占枢纽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50%为上限。非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下浮1500万元。 (二)国家高速公路。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高速公路
安.建费25%
安.建费30%
西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0%,某地南疆
四地州、青海按安.建费的70%,某地其
他地区、贵州、云南、甘肃、四川XX
州、XX州、凉山州按安.建费的50%,
其他西部地区按安.建费的35%
注:1.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50%执行; 2.采用PPP模式的新建项目以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准标准的50%为上限; 3.除XX区外,中央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执行安.建费50%及以上比例的区域的项目不高于6000万元/公里,其他西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5000万元/公里,东中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4000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4.XX省、XX延边州、黑XXXX区、湖北XX州、湖南湘西州、**_*执行西部地区安.建费的35%标准; 5.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指XX区、XX省、某地南疆四地州、川滇甘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XX州)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90%。 (三)普通国道。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特殊困难地区
一级公路
(万元/公里)
1200
1400
1600
18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二级公路
(万元/公里)
600
700
800
9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三级公路
(万元/公里)
240
280
320
45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四级公路
(万元/公里)
40
50
60
1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桥梁隧道
(元/平方米)
2500
3500
4500
50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万元/公里)
25
30
35
50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
(万元/公里)
10
15
20
30
注:1.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20%执行;(2)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按同地区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一级公路安.建费超过3000万/公里,每增加4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二级公路安.建费超过1000万/公里,每增加15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00%;三级公路安.建费超过500万/公里,每增加100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1000米的桥梁、隧道,可按平方米测算车购税资金;(5)东中部沿边国道(G219、G331)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沿边国道二级、三级公路 (含其中千米以上桥隧)项目基准标准上浮10%;(6)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安.建费,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建设期出资数; 2.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加固类项目按照基准标准的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面积,参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不得超过安.建费的60%、80%、 85%和90%。公路长大桥梁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90%;XX区项目经交通运输部对其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3.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60%执行,四类隧道按照基准标准的18%执行。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安.建费的45%、60%、75%和90%;XX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4.灾害防治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安.建费的45%、60%、75%和90%;安.建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安.建费的45%、60%、75%和90%补助;XX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5.公路安全提升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安.建费的45%、60%、75%和90%;安.建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按安.建费的45%、60%、75%和90%补助;XX区项目经复核审查,按项目总投资的100%; 6.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安.建费的50%; 7.特殊困难地区以外的国家乡村***基准标准再上浮10%; 8.XX省、XX延边州、黑XXXX区、湖北XX州、湖南湘西州、***标准,**_*部标准; 9.XX区、XX省道参照国道标准执行; 10.公路界河桥梁(隧道)项目中央承担中方侧工程总投资; 11.XX区公路、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
项目类别
标准
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建设项目
核定投资的100%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
储备中心应急装备物资购置
核定投资的4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
照总投资的100%
(五)内河。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
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核定投资的100%
核定投资的100%
核定投资的100%
内河高等级航道及
公共基础设施
工程费用的
80%
工程费用的
85%
工程费用的
90%
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内
河水运其他航道及公共
基础设施
工程费用的
55%
工程费用的
65%
工程费用的
75%
注:1.XX省、XX延边州、黑XXXX区、湖北XX州、湖南湘西州、***标准,**_*部地区标准; 2.公共基础设施指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便民交通码头(中西部地区); 3.通航设施中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航电枢纽,补助标准依所在的航道等级分别下浮,其中高等级航道上的航电枢纽下浮45个百分点,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程费用的35%、40%、45%,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内河水运其他航道上的航电枢纽按东、中、西部分别下浮20、25、30个百分点,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程费用的35%、40%、45%; 4.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资本金的50%; 5.西江航运干线在航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前,暂按工程费用的100%安排。 (六)公路应急抢通。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15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12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9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600万元。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部省联网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按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核定投资的40%补助,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100%补助。 附2
“十四五”时期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奖代补”支持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工程完成里程:指村道实际建设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里程(计量单位:公里)。 (二)养护任务指标。 1.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优良路率:指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为优和良的公路比例(计量单位:%)。 2.普通省道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桥梁总数比例:指普通省道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一类和二类的桥梁数量占普通省道上桥梁总数的比例(计量单位:%)。 3.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梁数量占农村公路桥梁总数比例:指农村公路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桥梁数量占农村公路上桥梁总数的比例(计量单位:%)。 (三)地方财政投入指标。 1.地方财政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规模:指年度建设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地方财政实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规模(计量单位:万元)。 2.地方财政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规模:指年度养护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地方财政实际投入的财政性资金规模(计量单位:万元)。 (四)上述数据从各省份建立的数据支撑系统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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