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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对地方疫情防控
有关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XX海关,**_*,省卫生健康委预算管理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对地方疫情防控有关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1〕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1〕4号)文件要求,为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防范风险,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疫情防控有关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一)单位范围。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2.填报、安排使用中央对地方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结算资金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单位。
3.安排使用公共卫生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单位。
(二)资金范围。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防治物资采购费用补助结算资金)。通过《**_*关于预拨2020年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0〕10号)、《**_*关于预拨2020年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晋财社〔2020〕23号)、《**_*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0〕119号)、《**_*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结算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晋财社〔2020〕282号)下达的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补助结算资金。
2.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通过《**_*关于下达2020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晋财社〔2020〕146号)下达的补助资金。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情况。
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0〕450号)、《关于做好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0〕986号)等要求,检查两个批次报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数据的机构、费用范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补助结算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1.各级部门自查重点内容。统计工作是否及时布置并指导开展;统计数据是否部门联合共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是否存在多报、漏报、错报情况(关注填报金额、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是否对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规范管理要求;结算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下达到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并组织对账核实,明确资金管理要求;是否有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情况;重大决策是否经集体决策或执行审批程序。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查重点内容。报送数据是否准确;采购数据是否以付款证明(银行票据或发票等)或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依据;是否严格按照支付合同进行物资采购资金结算;是否留存设备或物资采购合同、入库单、收货单、验收单、需求审批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备查。
(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情况。
对照**_*、**_*《关于印发XX省2020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基层疫情防控能力提升
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
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
县级公立医院医防结合能力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大疫情救治能力提升和人才培训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提升
县级中医医院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报说明:1.预算安排数要与当年下达资金文件预算数一致。数字保留一位小数。
2.预算执行数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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