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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外国人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外国人旅行证和外国人出入境证的签发,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委托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对本地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实行备案和信誉等级评定制度。
?签证证件受理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七条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核查,落实人像比对和重点国家人员特殊政策要求,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
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第三章 ?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
第十条 ?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一)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XX等***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二)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三)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XX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四)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五)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资料变更证明等。
(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身份证明: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应当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04年公安部制定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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