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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1?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医函〔2021〕2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生态环境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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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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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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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某某〔2003〕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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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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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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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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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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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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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某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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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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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钢钉和导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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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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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1.收集于某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利器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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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器盒达到3/4满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三)在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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