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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 城市医疗集团XX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XX县域医共体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某某、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XX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XX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
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城***,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
第九条 设区的地市XX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域医联体建设规划,根据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因素,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整合网格内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代表辖区医疗水平的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为成员的医联体。鼓励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疾病救治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集团XX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间等问题。及时发现医联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集团指设区的市级以XX市,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成的组织,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县域医共体指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一体化管理组织。专科联盟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远程医疗协作网指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建立的远程合作网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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