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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员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
为更好地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范市直机关党员发展工作,强化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监督,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对党员发展各个阶段需准备的材料进行了简要疏理汇总,并结合市直机关实际,进行了必要的统一细化,对重要节点需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党组织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工委备案。
上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上报材料:发展对象名单。
发展对象的培训,工委一般安排在4月或5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经培训的,除个别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备党员接收
(一) 基层党委预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工委预审。
直属机关党委(党委)应对其所属的支部委员会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初审,***预审。
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报材料: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3.个人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至少四次);4.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综合考察报告;5.发展对象征求意见表;6.发展对象征求意见汇总表;7.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含政审结论);8.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9.政治审查材料(包括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党员发展和党员转正,工委每季度研究一次,通常在每季度末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预审对象的材料报送工作,以便于工委进行预审 (一般应在工委审批前1个月以上报送材料,以防延误党委审批)。
(二)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经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工委审批。
上报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治审查、公示证明等材料。
工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市直机关各机关党委(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合格的报工委批准。
党委研究批准后,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四、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工委批准。
上报材料:个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转正征求意见表、预备党员转正征求意见汇总表、《中国共产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子时间
确定为发展
对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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