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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部门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生产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场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作业单位负责检查确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签发《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3 作业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检查安全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3.4 作业部门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前置换的执行与监督。
3.5 安全生产处与施工部门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3.6 作业负责人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分析。
3.7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负责落实作业前、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保持作业过程中的联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4.2.1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4.2.2 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4.2.3 有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对有限空间进行置换的次数,原则上不少于3-5次。
4.3.2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3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4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3.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3.6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检测,作业中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
4.3.7有限空间的清洗、置换方案由所在部门确定,清洗、置换时要形成记录 ,清洗结束后由所在岗位的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报部门负责人予以确认。方案的确定,清换、置换过程以及最终的确认都必须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4.4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个体防护措施。进入有限空间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5.1 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上述4.3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4.5.2 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4.5.3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5.4 有噪声产生的有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5.6 有粉尘产生的有限空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4.9.12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10 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0.1《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内容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10.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4.10.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0.4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10.5《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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