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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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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苏某某〔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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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某某〔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予以补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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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_*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某某〔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省合作金融机构对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发放“苏科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XX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下拨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做好“苏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第六条 鼓励各市、县(区)、省级以高.上XX区开展“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有意愿参与的地区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提出相关建议,省科技厅择优确定参与地区,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地区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苏科贷”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合作申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设XX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原则上“苏科贷”主要支持库内企业,入库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XX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九条 企业库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地方科技部门负责入库企业的审核,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各地企业入库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报省科技厅调整出库。

第十条 “苏科贷”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高.上XX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高校院所在苏创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内的企业;

(四)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江苏企业。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贷款额度等内容,由“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在线对接企业、审批发放贷款、申请贷款项目入库,负责贷后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统计每月贷款入库情况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因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追偿,欠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机构受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不良贷款省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并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第十五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每年定期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审核后拨付资金。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合作地区信用管理制度。合作地区在省资金完成风险补偿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地方资金风险补偿工作的,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完成风险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苏科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收回的省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划入省财政厅指定账户。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十九条 对申请“苏科贷”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存在恶意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等不良道德行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4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XX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某某〔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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