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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苏某某〔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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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某某〔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予以补偿。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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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_*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XX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某某〔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和加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省合作金融机构对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发放“苏科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XX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下拨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做好“苏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第六条 鼓励各市、县(区)、省级以高.上XX区开展“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有意愿参与的地区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提出相关建议,省科技厅择优确定参与地区,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地区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苏科贷”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合作申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设XX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原则上“苏科贷”主要支持库内企业,入库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XX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记录,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4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XX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某某〔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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