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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2005)
基本信息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队在国内市场组织的物资采购。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实行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
第四条
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是全军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是本级物资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公开透明、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七条
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应当在总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或者军队公开发布,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军队各级机关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物资采购,必须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做到公正、规范、优质、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部门和其他需求单位(以下简称事业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二)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四)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三)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条款;(四)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五)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在物资采购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二)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式;(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培训;(四)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认证工作;(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六)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采购信息;(二)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三)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四)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六)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七)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和文书;(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包括总后勤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挪用采购资金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或者采购合同的;(七)向供应商泄露秘密、与供应商串通侵害军队利益的;(八)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物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军队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军队物资采购机构采购。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29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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