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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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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 某地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齐号文某某。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时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七、病、事假期间待遇的计算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地区生活补贴)。 八、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病、事假管理办法。 九、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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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2-03-06 1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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