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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某某、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八条 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 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九条 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国建筑工***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三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系统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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