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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业务违法违规案例节选
(2020年第1期)
2020年9月18日
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本期内容速览 :
一、招商证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原因: 在保荐XX科前?物科创板IPO过程中,未做到勤勉尽责,招商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二、新时代证券相关人员因投行业务被深交所纪律处分
原因:在美丽生态重大资产重组中未能勤勉尽责,新时代证券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被通报批评。
三、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因投行业务被**_*处罚
原因:因在康某某***相关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对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一、招商证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经查,证监会发现招商证券及保荐代表?林某某、康?强在保荐XX科前?物股份***科创板?次公开发?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年- 2017年期间通过列?研发费?或其他费?将资?从发??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卡?于发放部分?管薪酬、奖?或?付?票据费?的情形;未发现员?李某某是经销商?华康顺的实际经营者;在?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 ?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动?险等问题。 证监会决定对招商证券和保荐代表?林某某、康?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政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依据:
《证券发?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证券发?上市,持续督导发??履?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二、*_**发布《关于对*_**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_**(以下简称美丽生态)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XX县XX湖项目 (以下简称XX湖项目)和镇XX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 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 2015 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XX湖项目终止事项。
(四)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 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除对美丽生态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外,对券商有关人员也进行了纪律处分:
新时代***的严某某、董晓瑜作为美丽生态收购八达园林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在重大资产重组核查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因此对*_**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严某某、董晓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_*:因在康某某***相关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对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据广发证券7月20日公告: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发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收到**_*《关于对广发***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原文如下:
广发***:经查,你公司在康某某***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某某实业*** 2017 年可***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根据证监会令第 63 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对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暂***保荐机构资格;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期间,暂不受***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XX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广发证券及陈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陈某某收到**_*《关于对陈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陈某某在担任康某某***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陈某某(身份证号:440520***8)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2、广发证券及林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林某某收到**_*《关于对林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9 号),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林某某在担任康某某***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某某(身份证号:440582***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年内不得担任***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3、广发证券及朱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朱某某收到**_*《关于对朱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0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朱某某在担任康某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朱某某(身份证号320830***3)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朱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4、广发证券及肖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肖晋收到**_*《关于对肖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肖晋在担任康某某***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肖晋(身份证号:440104***8)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肖晋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5、广发证券及林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林某某收到**_*《关于对林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林某某在担任康某某实业***2017年可***债券、康某某***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某某(身份证号:440582***7)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6、广发证券及许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许某某收到**_*《关于对许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3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许某某在担任康某某实业***2017年可***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许某某(身份证号:440583***0)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5年内不得担任***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许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7、广发证券及李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李某某收到**_*《关于对李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4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李某某在担任康某某***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主办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某某(身份证号:340823***4)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李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8、广发证券及何某某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发证券及何某某收到**_*《关于对何某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广发***(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某某***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某某实业***2017年可***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何某某作为广发证券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何某某(身份证号:450322***4)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0年内,不得担任***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何某某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三)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秦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秦力收到**_*《关于对秦力采取公开谴责、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广发***(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某某实业***2017年可***债券项目、康某某***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28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_*(地址:*_**XX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2、欧XX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欧XX收到**_*《关于对欧XX采取公开谴责、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广发***(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在康某某***2014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广发证券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28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_*(地址:*_**XX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3、张威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张威收到**_*《关于对张威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1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广发***在康某某实业***2017年可***债券项目、康某某***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28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_*(地址:*_**XX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4、钟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钟辉收到**_*《关于对钟辉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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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20 日,陈天喜收到**_*《关于对陈天喜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_*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广发***在康某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法》(证监会令第58号,根据证监会令第63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0年7月28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_*(地址:*_**XX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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