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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 管理制度体系 编制单位:**_* 2019 年 11 月 目录 1、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管理规程 .........................................................1 2、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 ....................................................... 11 3、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 .......................................................47 4、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居指标 .......................................................67 5、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编制指南 .......................................83 6、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编制指南 .....................................103 7、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 114 8、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136 9、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居工作报告编制指南 .............................153 10、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工作报告技术审核规程 ...........................166 11、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现场复核技术规程 ...................................169 12、XX区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工作流程 ...................173 13、XX区推荐申报“绿水青山就是XX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工作流程 ...177 i 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美丽西藏及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进 一步规范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工作,促进全 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规划、申报、核查、评审、命名、公 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 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市、县、乡、村四级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工作的 管理。市包括地级市、地区,县包某某、区,乡包某某、镇、 街道办事处,村包括村、居等。 第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XX区生态文明建设 XX区。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自 治区引导,地方主体;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 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 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由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授予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并择优推 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1 对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 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乡、村,由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授予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村称号。 第四条 已命名为自治区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 地区,达到生态文明建设XX区相应建设标准的,授予自治 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XX区生态 文明建设XX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的市、县,应当参 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XX区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的乡 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编制生态文明建设XX区规划,或 编制生态文明建设XX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的村、居,应当编制生 态文明建设XX区建设方案。 第六条 《规划》或《方案》编制应与我区生态文明建 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以 及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组织评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或方案), 2 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组织评审。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乡、镇创 建规划(或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八条 ***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 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 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 ***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 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 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开展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 村,应对照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标准进行自查, 预期可达到创建标准的,依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须全市 80%及以上的县(数据为小数时,按四舍五入法取整,下同) 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XX县命名。 申报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XX县的,须全县 80%及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命名。 申报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的,须全乡 80%及 以上的村、居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居命名。 3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 (一)市、县、乡创建规划(或方案)正式颁布实施一 年以上且处在有效期内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 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 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XX区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达到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各项 创建标准的。 第十三条 已获***,按要求编 制生态文明建设XX区规划且通过评审,并颁布实施的,达 到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标准的,可根据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的简化程序,申报提档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示XX县。 已获得自治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命名的地区,达到自治 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创建标准的,可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 厅的简化程序,申报提档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村。 第十四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形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督察存在 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或上一年度自治区生态环境 保护考核不合格的; 4 (二)未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 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 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 施区域限批的; (四)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 率低的; (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六)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五条 地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四 条所列条件对申报地区进行预审,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推 荐地区。 第十六条 地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拟推荐地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 ***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的地区应当 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有关数据及资料,包括: (一)***申报函; (二)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的 书面预审意见; 5 (三)***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符合 情况,近三年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支撑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市申报情况和工 作计划,组织相关专家对创建地区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 见。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资料审核主要包括: (一)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工作报告完成情 况; (三)各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支撑材料的真实性、 权威性、时效性;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创建地区,自治区生态环 境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对申报地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 工作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资料审核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6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空间建设 和管理情况;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绿色生活方式践行情况; 生态文明创建重点生态环境工程执行情况;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自治区 生态环境厅可以随时要求创建地区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审 核和核查中发现存在第十四条所述情况,或者存在弄虚作假 的创建地区,终止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审核和核查。 各创建地区应当积极配合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创建市、县、 乡、村,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 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 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 ***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 举报问题经调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 地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 相应的“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XX区 生态文明建设示XX县”、“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7 乡”、“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等称号,有效期 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获得自治区生态文 明建设XX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 行抽查,对公告满 5 年的市、县、乡、村参照建设指标进行 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 后发布公告,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村称 号有效期延续 5 年。 第二十五条 获得XX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称号 的地区应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 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地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 生态文明建设XX区进行档案资料更新。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称 号的地区,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生 态环境厅将提出警告;出现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 8 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 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考核不合格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五)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整改的; (六)未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 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称号的 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 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参与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XX区管理的工 作人员和专家,在资料审核、现查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 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 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 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 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开展国家级生态文 9 明建设XX区创建的市、县,应先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市、县,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生态 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第三十条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XX区生态 文明建设XX区管理规程(试行)》、《XX区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XX区生态文明 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试行)》、《XX区生态文明建 设示范村、居指标(试行)》、《XX区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市、县规划编制指南(试行)》、《XX区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指导性文件, 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 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 环境厅负责解释。 10 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 (试行)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衔接, 指导和推动我区各市(地区)、县(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 指标。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地区)、县(区)是我区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快构建五大体系、探索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 要载体和平台,是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前提条件。本 指标遵循共享、创新、开放、协调、绿色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性、 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市县建设指标和自治区生态县建设指标为基础,结合十九大和全国生 态环境大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充分考虑我区生态保 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地区差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 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 建设等重点任务,以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从生态制度、生态环境、生态空间、生态经济、 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六个方面,示范市和示XX县均设置40项建设指标。 本指标是衡量一个地区是否达到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标准 的依据。 11 二、建设指标 (一)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地区)指标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备注 1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 规划实施一 年以上。 2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 的比例 % ≥20 约束性 3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编制 参考性 生 态 制 度 (一) 目标责 任某某 与制度 建设 4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5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6 河湖长制 7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开展 参考性 - 建立并实施 参考性 - 全面实施 约束性 - 开展 参考性 8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 9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 10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 任务部署情况 11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 生态环 境质量 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 12 优良天数比例 PM2.5 浓度下降幅度 水环境质量 13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劣 V 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建立并实施 约束性 - 有效开展 约束性 % 100 约束性 完成上级规定 % 的考核任务; 保持稳定或持 约束性 续改善。 完成上级规定 % 的考核任务; 保持稳定或持 约束性 续改善。 14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生 XX区 态 环 (三) 15 XX市和XX市 XX市、山南市 境 生态系 XX市 统保护 林某某 林草覆盖率 16 XX区、XX市、XX市 XX市 XX市、林某某和山南市 - 新增 参考性 ≥30 - ≥35 ≥45 约束性 ≥50 ≥55 % ≥70 参考性 ≥75 ≥80 12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 17 保护率 外来入侵物种 -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某某 % ≥95 不明显 不降低 参考性 18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转移率 % (四) 生态环 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名录制度 - 境风险 防范 20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2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 % 100 建立 建立 ≥95 约束性 参考性 约束性 参考性 生 态 空 间 (五)空 间格局 优化 22 23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河湖岸线保护率 面积不减少, - 性质不改变, 约束性 功能不降低 % 完成上级管控 目标 参考性 2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 准煤/ 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 的目标任务; 保持稳定或持 续改善。 约束性 生 态 经 (六)资 源节约 与利用 25 2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 米/万 元 完成上级规定 的目标任务; 保持稳定或持 续改善。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 积下降率 % ≥4.5 约束性 参考性 济 27 碳排放强度 万吨/ 完成上级管控 万元 目标。 约束性 28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 审核的比例 (七)产 业循环 2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发展 3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八)人 居环境 31 城镇污水处理率 生 改善 态 3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 33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活 (九)生 34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活方式 绿色化 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 35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储运 % 完成年度审核 计划。 参考性 % ≥80 参考性 % 100 约束性 % ≥95 约束性 % ≥95 约束性 % ≥50 参考性 % ≥50 参考性 % 实施 参考性 备注 13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36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37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单位 % % 千克 % 38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生 态 文 化 (十)观 念意识 普及 39 40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 人数比例 % % 指标值 ≥50 100 逐步下降 ≥80 ≥80 ≥80 100 指标属性 参考性 约束性 参考性 参考性 参考性 备注 (二)XX区生态文明建设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两山” 基地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料开展审核,***对上报资 料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两山”基地建设进行技术 指导,科学引导“两山”基地探索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指引“两 山”基地总结推广特色经验模式。促进发挥“两山”基地示范带 动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生态环境部“两山指数”评估指 标及方法和“两山”基地管理规程,规范和引导创建地区的“两 山”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获得“两山” 基地称号的地区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 (二)“两山”转化模式经验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179 (三)区域“两山指数”评估情况。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评估情况,对评估较差的市(地 区)、县(区)及其他创建主体,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当地人 民政府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自治区生态环 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全区生态 文明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工作流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180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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