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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XX、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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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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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其它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 -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 -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 -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 -2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某某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80-100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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