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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设置内部控制:
1、所长不能兼任资金会计(统管出纳)。
2、统管会计不能兼任统管出纳。
3、资金支出上统管会计必须把握指标,在指标内先审核,通过后通知统管出纳付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不得办理。其中对大额的支出及专项支出报所长复审后支出。
4、资金支出上必须符合以下原则办理:(1)在指标范围内;(2)专款专用;(3)有领导的签字;(4)支出单据、资料齐全有效;(5)以及符合《会计法》和相关财经纪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统管会计必须建有资金指标账;会计和出纳必须每个月核对银行存款,出纳与各统管单位报账员核对现金,相符后再办理新的业务。
6、预算外资金会计不能兼任预算外资金稽核。
7、票据管理不仅要管理票据领用、发出、库存,更要管理好票据收入及时、完整地交存财政监管。
8、资金收入财政所只对统管单位报账员或财政所开户银行;资金支出财政所只对统管单位报账员。
9、财政所的备用金(县局给财政所),所长不能单独经手,应由所内人员两人以上共同支出。
10、财政所的财产物资,由所长管某某,出纳管账。
11、会计信息必须遵循保密原则,财政所财务人员只能对统管单位报账员、法人代表(负责人)及财政所所长负责;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回避制度
1、具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所内同时担任会计、出纳或分开担任会计、出纳之职。
2、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所内同时担任会计、出纳或分开担任会计、出纳之职。
3、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所内同时担任会计、出纳或分开担任会计、出纳之职。
4、财政所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内担任出纳工作。
三、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根据所员情况,尽可能每二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
2、交流形式为财政所内部人员之间的交流,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随时个别调整。
3、财务人员因轮岗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单位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财政部门负责监交,必要时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
四、支票、印鉴管理制度
为明确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牵制,支票印鉴章实行分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个人私章由本人保管。出纳人员在开具支票时先填好有关事项,然后将支票存根附在记账凭证上,连同支票交由会计人员核对后加盖印章,支票方为有效。
具体要求如下:
1、印鉴要专柜保管,严格管理。
2、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
3、盖印要严格按照银行印鉴预留模式,印模要工整,字迹要清晰。
4、印鉴因年久损伤或变更,需要更换新印章的,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承办人员依照有关程序负责监制,旧印章应及时收回保存或销毁。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用印:
〔1〕违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
〔2〕字迹不清楚的。
〔3〕、不符合格式要求的。
〔4〕、审批手续不全的。
6、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关国家保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处分。
五、账务移交制度
(一)会计移交
1、移交条件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人员复职时。
(4)、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
2、移交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银行进行核对,汇总拨款凭证、票据和收入凭证和其他材料进行汇总交会计→会计对出纳和报账员交来凭证和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记账凭证→稽核对记账凭证进行稽核→对稽核合格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进行月底结账→和出纳核对银行、现金日记账余额→组织人员对出纳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帐实核对→根据情况装订凭证→出具月财务报表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年底打印账本和年终报表。
八、岗位奖惩制度:
1、在一年中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表现突出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奖励并在年终公务员考核中给予奖励。
2、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等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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