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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 2 月第 1 版的修改)
1.将 1.9 条修改为:“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 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托特种设 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4)项修改为: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 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 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 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 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 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 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 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 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 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 2.1.3.1 条修改为:“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 的材料 “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 - 2 - 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 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 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进行 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 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 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 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 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 数)。***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 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 本规程和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5.将 2.1.3.2 条改为:“2.1.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 压力容器专用低合金钢板及锻件 “对于本规程协调标准中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板及锻件,境内材料制 造单位首次制造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证明各项性能指标 能够达到本规程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要求的,可以用于制造压力 - 3 - 容器: “(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焊接性试 验报告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等技术资料,并且根据设计需要提供材 料高温短时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确定落锤 试验(NDTT)、韧脆转变温度(FATT50)结果的系列试验数据。对于 使用温度高于材料蠕变温度的,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提供材料的高 温性能试验数据(持久强度或者蠕变极限等); “(2)***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6.增加 2.1.3.3 条:“2.1.3.3 厚度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钢 板及锻件 “用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及锻件,已列入本规程 协调标准,但是板材厚度或者锻件公称厚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粘结前,从事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结的单位应 当参照本规程 5.1(4)的要求向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 门书面告知。” 13.将注 4-1 修改为:“注 4-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现场制造、 现场组焊、现场粘接,分别指无法整体运输的大型压力容器(含 球罐)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制造、分段出厂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压力 容器组焊、在使用现场进行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粘接。” 14.将 6.1.2.1(3)项修改为:“(3)单独出厂的下列部件: 封某某(具有焊缝或者成形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具有焊缝(粘 接缝)的筒节、球壳板,换热管束。” 15.将所有相关条款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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