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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_*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类资安.金排方式采取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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