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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农业水利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4.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水电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及在跨省(区)河流上建设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市(州)输电的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八)煤矿。
1.国家规划XX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规划XX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九)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1.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其余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连接国家干线管网的项目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前述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前述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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