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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评分标准(试行)(口腔门诊)
医疗机构名称: 评估时间: 总分:100分 得分: 现场核查人:
序号
评估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
1
符合医XX点区域规划条件
5
符合区域规划条件的,得5分;不符合的,本项不得分。
2
是否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
营业场所产权为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自有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3年的,得5分。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3年的,得2分。
3
建筑面积情况
10
建筑面积≥200m2的,得10分,建筑面积≥100m2且<200m2的,得5分;建筑面积<100m2的,不得分。
4
牙椅数量情况
10
实际摆放牙椅≥6台的,得10分;实际摆放牙椅≥4台某某<6台的,得5分;实际摆放牙椅≥1台某某<4台的,得3分。
5
设备配置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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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10
有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分类归档管理并装订成册的,得10分;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的,本项不得分。
11
确定为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5
已确定为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得5分;未确定为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本项不得分。
12
计算机配备使用情况
4
能按照医保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得4分;未能按照医保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电脑设备和熟练的操作人员的,本项不得分。
13
配备适应医疗保险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管理信息系统
10
配备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得10分;未配备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14
医疗机构社会信用情况
——
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总分按0分处理。
——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总分按0分处理。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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