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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审计报告的依据是?
审计依据
1法律法规
审计实施的依据为国家、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单位内部有关审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
布的审计准则、标准等:审计评价依据为国家、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单位内部有关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2其他依据
其他依据包括:各建设阶段的技术报告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关合同及变更文件:竣工决算报告,附表及竣工
结算资料等。
(来源:浅谈水利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编制 王某某 解某某 王某某)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
(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
(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工处理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第八十七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
(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
(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
(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
(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
(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
(三)其他特定项目。
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
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意见。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反馈、认真推敲。
如果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就虚心采纳,重新研究修改审计报告;
如果被审计单位提出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意见,审计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
予以解释或婉拒,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出。
5确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确定后,根据审计结果,一方面以审计简报
的形式向领导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反复出现的问题从规律上找原因,对
普遍出现的问题从制度上找症结, 提出管用实用的实招硬招, 全力当好“高
质参谋员”,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审计支撑;另一方面按照相关规定,
将违规问题移交相关条线整改,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进行后续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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