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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5〕11号
**_*关于
印发《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_**,*_**,XX、XX、XX、XX、龙某某、XX、*_**,***: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_*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5〕81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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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XX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XX省物业管理条例》、《**_*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构建全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委托**_*实施。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评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制定本地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及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物业管理协会,经省住建厅审核后,4月底前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fjjs.gov .cn)中的“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物业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系统”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_*分明细表
**_*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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