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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政府强制要求垃圾分类的一点思考
——基于物业管理条例及各地方法规
一、***客观的立场
观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性质
物业***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物业***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观点二:合同约定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主要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观点三: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服务内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给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二、强制让***承责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职责内容是否有悖于企业性质和合同的法律地位
责任人制度有悖于企业性质。
根据《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第九条【社会参与二】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且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分析】:根据第九条业主是小区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责任;然而根据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却是管理责任人;具体下放到实处之后,各地的区政府会将垃圾分类的责任放在物业***身上,未落实好垃圾分类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将会受到责罚。以XX市为例,2017年*_**、住建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将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内容纳入《XX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办法(试行)》,不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物业管理小区,将不具备参加全市公共机构建筑和全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招标的资格。同样在XX,也能看到类似的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垃圾分类不到位责任的情况,要对垃圾分类未做到位的小区物业进行减分等等。——从以上看到:业主没有履行垃圾分类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莫名其妙地成为垃圾分类的主要责任主体,无奈地接受了这一无偿的“法定义务”。
责任人职责内容是否有悖于合同约定内容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制定的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这个相对合理但少合法。
(四)将各类垃圾分类后分别交由相应的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但是:若根据《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本人感觉较为合理。
【分析】:从以上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三年,XX市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9375万元。其中,“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资金补助为2000元/年;“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资金补助为1000元/年。每年家庭奖励名额5000个,个人名额1000个,住宅区名额500个,单位不限定名额。
3.加强指导。
【建议】:一是城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积极履行责任的业主可适当给予一定精神(如小区环境大使等光荣称号)或物质(如米、油等生活用品)的激励,对拒不履行的业主也需要对应的处罚措施。二是城管部门、属地政府指导企业合理设置垃圾投放点,明确垃圾投放时间。三是协调好第三方和物业企业责任明确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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