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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指向,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
一、行政司法监督的特征分析
1、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监督作为最权威、最重要的行政监督手段之一,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司法监督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司法监督必须依法办事。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司法监督具有公正性。作为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居间裁判组织,司法机关与其并没有实际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保证司法监督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的基础。而法律对诉讼程序的严格规定,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
第三,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相对独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司法监督权。
第四,司法监督具有权威性。一切司法活动的开展都要以法律为最高准则,一旦进入诉讼环节,不管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必须接受司法的依法审判,如果无视司法权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司法监督具有补救性。在行政监督体系中,不管是内部监察审计,还是外部多主体的监督,只有司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的后果予以矫正补偿,实现了惩戒与保护的统一,因而可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途径
1、法院通过三种途径实施监督:
(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发现或追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迫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违法、失职、犯罪、侵权责任;
(3)通过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人民检察院通过两种途径实施监督:
(1)通过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
(2)通过纪律检察委员会发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移交检察院审理。
四、监督范围
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
法纪检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的监督检察。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使检察权。
经济检查;经济情况进行检查贪污受贿。
侦查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保证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五、问题
司法监督的问题:
在影响司法监督功能发挥的众多原因中,最主要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形成对政府权力制约的重要前提而在现实中,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没有独立。法院在人权、财 权、物权上都受同级政府的约束,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不受政府牵制,影响司法的独立性。检察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的预防性监督和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应该贯穿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但实际上,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运行过程中,偏重于对监督者的事后惩戒,而忽略了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工作。一旦问题出现了产生了危害再去监督,使得事后查处 和监督失去了意义,使得行政监督陷入被动,其结果使监督主体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窘境,致使监督的路子越来越窄,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同时由于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以至造成违法行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体(如人大、媒体、群团等)的重视;第三,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依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不准予执行。
4、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探索建立单独的行政法院,扩大行政诉讼范围,以其独立性和中立性来确保行政权利与公民权的平衡,以强有力的司法审查来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并对公民权进行保护和救济. ①确立司法审查判例法制度
判例是指法院的判lz构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级法院以后遇到同样案件,必须按照先例判lz。尽快建立起行政判例制,使得上级法院的判例不仅成为下级法院的直接依据,也应成为行政机关遵循的准则。②其次是建立司法审查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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