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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号:审法发〔2000〕30号
颁布日期:2000-03-23
执行日期:2000-03-23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计厅(局),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经常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时,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退还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主导地位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六、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附件3: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关于**********的移送处理书
我们在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
我们认为,**********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交你**依法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
附件:证明材料****份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4: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送达回执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签名:
送达方式:
------------------审*移送[****]**号------------------
送达回执
审*移送[****]**号
送达文书: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年**月**日
代收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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