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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13〕80号
*_**公厅关于印发*_** 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_**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_**公厅2013年8月23日
*_**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关于调整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服务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在按规定处理的前提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_**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及时便民、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社会参与、调解优先、属地管理”的原则,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途径解决。
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处理。
第五条 XX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指导*_**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工作,医调委的调解员应具有法律、医学、药学、心理、保险等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模式依法设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医疗纠纷联动调处机制。***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工作的重大问题。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配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调 解。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恪守职业道德,科学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
第七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持,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尊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及时排查医疗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三)经调解的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后,调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
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不实报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以及为医疗服务提供管理、辅助与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及其合法委托人,外籍亲属授权委托时需有外国使领馆认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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