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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_*场管理若干规定》、《**_*法》
的通知
( 1989年6月24日)
琼府〔1989〕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现将《**_*场管理若干规定》和《**_*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_*场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程报建
第一条 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XX、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二条 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第三条 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
(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
(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二章 技术资质审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我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集团),都必须持有**_*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_*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每年11月至12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
第八条 工程承发包必要按 《**_*法》进行。
第九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 港澳地区及国外、 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XX建的工程;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XX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_*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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