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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高院印发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9-06-25 16:35
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目的任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XX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纠纷分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转登记立案。
第五条 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安装使用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对诉前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三章 调解流程
第八条 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派手续、诉状副本和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
第九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
第十条 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拒绝填写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上述(一)(二)(三)项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诉前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后转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
第十五条 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六条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自调解组织(调解员)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算,法律有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退回,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一)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起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其他不适宜速裁的情形。
对退回的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第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审理。
第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没有新的事实及证据的二审、申请再审案件,也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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