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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法制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积极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和解,息纷止争、案结事了。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互让原则。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办案机构还必须遵循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或者经办机构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可以进行调解:
(一)案件事实和适用依据争议较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行政复议调解书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可,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记入笔录,复议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达成调解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结案时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法、违纪的调解案件,调解结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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