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成功,点击此处阅读
首页 →文档下载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以下为《《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附件2: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某某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某某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某某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某某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某某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和.新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某某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某某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某某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某某“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某某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单位在原某某“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某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某某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某某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某某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5)“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某某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6)“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某某“固定资产”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单位在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7)“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某某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单位在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某某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某某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某某“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某某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9)“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某某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某某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某某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某某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某某“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某某“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某某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某某“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某某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某某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某某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某某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某某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某某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某某户余额及分拆原某某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3.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6.应付质量保证金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单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2018年12月31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单位在原某某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某某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补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单位在原某某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9年1月1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单位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某某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某某“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某某“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对原某某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某某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按照原某某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某某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预算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应当对原某某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某某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原某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事业基金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403

经营结余



44

3101

专用基金

3201

专用基金



四、预算结余类



45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46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47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48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3001

事业基金



49

8301

专用结余

3201

专用基金



50

8401

经营结余

3403

经营结余



51

8001

资金结存(借方)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001

事业基金









3201

专用基金









3403

经营结余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1. 教育实习听课记录表
  2. 云南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
  3. 长期股权投资案例
  4. 未采用新金融、新收入、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报表格式
  5.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6.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7.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8. 沃普思A6-ERP财务会计科目体系解决方案
  9. 数字媒体艺术本科一班班费统计
  10.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公办)
  11.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软件G版操作手册
  12. 2016年新企业会计制度
  13. 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数学分析考试试题
  14. **_*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15. XX:2021年高考实施方案
  16. 2018应届生培训考试题目(业务和系统)(包含答案) - 试卷(1)
  17. 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
  18.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9. 2020年度公需科目-健康中国完全核对版
  20. 政府会计制度核算

以上为《《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内容请下载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由用户“shhhh”分享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XXXXX猜你喜欢
回顶部 | 首页 | 电脑版 | 举报反馈 更新时间2021-03-24 04:28:40
if(location.host!='wap.kao110.com'){location.href='http://wap.kao110.com/html/73/5c/41616.html'}ipt>if(location.host!='wap.kao110.com'){location.href='http://wap.kao110.com/html/73/5c/41616.html'}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