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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完整版)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XX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结合湖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高中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科学选拔人才出发,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对象与类别
1. 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2. 考试类别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
四、考试科目与内容
1. 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合格性考试共14个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
等级性考试共6个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以及拟报考高校有关要求,在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科目参加考试,确定其中3个科目的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2. 考试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合格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及要求的各科目必修内容;等级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及要求的必修和选修内容。
五、考试方式
1. 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科目合格性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
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个科目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要求,对命题、组考、评卷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实验操作测试和外语口语考试,由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等级性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与相同科目合格性考试采取“二考合一”的办法实施。试卷由卷Ⅰ和卷Ⅱ两部分组成,卷Ⅰ为合格性考试试题,卷Ⅰ和卷Ⅱ合为等级性考试试题。
六、考试时间、时量与卷面分值
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条件成熟时探索实施一年两次考试),开考全部科目。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同步进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上旬,每次考试安排四天。具体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提前向社会公布。
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育与健康等课程,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学习生涯规划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逐步落实走班教学,满足学生选学需要。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
十、其他事项
1.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8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3.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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