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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某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某某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公安部部长 赵某某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6日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某某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某某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党.上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某某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四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 第五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 (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某某提供; (二)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三)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四)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第七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以下事项: (一)处理个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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