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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事项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应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省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有关规定。
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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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6、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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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4、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6、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需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职工名册;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某某,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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