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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衔接 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查办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对侦办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我局管辖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我局处理。
第四条??法规股和各办案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力度。
第五条??各办案单位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股制作《案件移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24小时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应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四)有关的认定意见和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十条??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由法规股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提请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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