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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中学,县直属学校:
根据《**_*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XX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XX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中共*_**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某某〔2018〕3号)、《中共*_**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教育强市的意见》(安某某〔2019〕2号)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办发[2009]9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教育系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
1.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要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让优秀教师拥有合理的价值回报。
2.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项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办发[2009]94号)规定的校长津贴、农村教师边远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出勤、工作量、工作过程、工作业绩等方面。绩效考核以100分制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每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依据。
4.除有关政策规定以外,凡学期内受到党政通报批评的由学校扣除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的10%,受到党政警告处分的由学校扣除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的30%,受党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5.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档案,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数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并予以公示。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的纪律要求
1.校长要加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公道正派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对相关人员给以严肃处理。
2.各学校一律不准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不准自行提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3.县教育和科技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奖励性绩效分配的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程序、不按规定、违反纪律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将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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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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