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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葛某某
XX大***
目 录
第一章 物权概论 1
第一节 导论 1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6
第一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思考:“违章建筑”上的民事权利状况是什么?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
(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
举例: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
(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
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
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
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
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参阅刘某某《物权法论》第7-10页。
五、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
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
思考:以“将来的物”作为标的物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
参考:《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尸体是不是物?
身体、器官是不是物;若与人体相分离,是否有所不同?
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
《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
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问题:《物权法》第180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请思考: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2)请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出发,分析本司法解释的第2条。
(3)本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是怎么“解释”来的?第5条为什么要规定两个不同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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