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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违反《处分条例》廉洁纪律行为的问题,移送处理的24项规定(上)
1. 对审计发现“利用职权职务谋利收受财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由本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依据《准则》《监督条例》第37条 (下同并省略) 和《处分条例》第80条规定, 必须如实将问题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审计机关党组织报告 (下称如实报告) ,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下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2. 对审计发现“互用职权职务谋利权权交易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相互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经济利益搞权权交易等责任问题, 属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某某《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 对审计发现“纵容默许利用职权职务谋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职务影响谋取私人经济利益、明知其亲属不实际工作获取薪酬或虽工作但领取显超同职级标准薪酬而未予纠正等责任问题, 属于“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某某《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 对审计发现“收受影响公正超常往来礼卡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责任问题, 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某某《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 对审计发现“向公务人赠送超常往来礼卡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向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责任问题, 属于“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依据《处分条例》第84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下称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
6. 对审计发现“用职办事影响不良敛财侵利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占用公共资财或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经济利益等责任问题, 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某某《处分条例》第102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对审计发现“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等问题”的报告和移送处理
审计发现干部或党员存在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耗费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等责任问题, 属于“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应某某《处分条例》第104条规定, 如实报告, 并将干部或党员、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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