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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8条怎么解读?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18条怎么解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无需制订特别规则。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债务人,对方当事人可以以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可申报的债权;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管理人对此类合同及时采取行动,同时也可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明确的预期,维护交易的稳定。
在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于交易安全不利,故法律还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催告权,以保护其利益。即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管理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由于继续履行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风险,破产法应当考虑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保护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对于重整程序开始前成立并已开始履行的双务合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这个条例,是关于企业破产前申请受理合同但是没有履行合同时双方相关权利的说明。是否可以视作解除合同,要看具体的情况与分析。关于破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我们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有什么其他疑问或法律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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