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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_*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_**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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