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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7-04018
**_*文件
湘科发〔2016〕125号
关于印发《XX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共同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_*制定了《XX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照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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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XX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临床医疗技术创新引导项目(以下简称临床医疗项目)的管理,根据《**_*法》、《XX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规财〔2015〕18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疗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按照XX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临床医疗项目旨在发挥XX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临床医疗技术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与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培养临床科学研究人才,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临床医疗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设立**_*公室(以下简称“省临床项目办”)。社会出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受省科技厅委托对临床医疗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社会出资单位的征集、确认、调整和撤销;
(二)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调整和验收;
(三)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临床医疗项目补助资金;
(四)委托第三方开展临床医疗项目的审计和绩效评估;
(五)指导、委托社会出资单位开展临床医疗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接受并处理临床医疗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诉和建议;
(七)委托省临床项目办负责临床医疗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社会出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管理、拨付本单位的临床医疗项目资金;
(二)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单位的临床医疗项目;
(三)协调出资方与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之间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四)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本单位临床医疗项目的实施;
(五)负责对本单位临床医疗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 出资管理
第七条 临床医疗项目资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方按照自愿方式参与出资。拥有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具有优先出资资格。
第八条 临床医疗项目对社会出资单位采取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并对已确认的社会出资单位开展绩效评估。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出资单位,公开征集与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二)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出资单位将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包含承诺出资额度的文件和医院登记证书、科研条件和人员结构简介等相关资料报省临床项目办;
(三)省科技厅在征集截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拟出资单位实施临床医疗项目的基础条件进行评价,并经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择优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年度不得牵头承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其他单位科研人员共同实施项目。
第十七条 临床医疗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临床医疗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有关权益,按照出资方与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分配,省科技厅不参与科技成果有关权益分配。
抄送:省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
**_*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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